最近有一篇文章在美妝圈裡引起熱烈討論,很多人在看完文章後,就在文章下方或其它討論區對北市衛生局就直接開罵,原文文章我這邊就不呈現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擊下面文字前往閱讀….
不少網友透過FB私訊或@我的方式,希望聽聽我的看法,所以我們今天就來討論一下這個話題....
我們可以先來看看北市衛生局所公告的內容:
我們可以先來看看北市衛生局所公告的內容:
「Jumelle皺效賦活眼霜」列違規廣告王!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5年度上半年違規廣告監錄成果-2016年9月5日
公告內容網址:
其中節錄自附件二的內容如下:
圖片內容是:
『內容略以:「…使用窈窕悉能治,精油雖然可以幫您把脂肪帶出來,但每一個分子的脂肪,還是需要三個分子的水,才能夠被分解為甘油及三分子的脂肪酸,所以每天乖乖喝2500cc以上的開水,才有辦法讓分解及代謝的生理反應順利完成喔…SlimWay使用40天而已啊…PainAway其實就是D1進化版,我們在緩效釋放的訴求上進行了大幅的提升與改良,讓先期使用者能夠減少使用頻率但又能保有持續且穩定的止痛效果…兩次懷孕體重大幅增加的影響就是連大腿內外側都佈滿了妊娠紋與肥胖紋!使用Stretch Marks Remover短短數日而已,就感受到顯著的改善效果囉…急性症狀的用油是否正確的判斷標準是30分鐘~3小時,例如流感、酸痛、膀胱炎等,甚至應該用15~30分鐘來作為檢視一個配方是否成功的標準。慢性的症狀或表現,則是用7-14天來作為一個基本改善的檢視標準,像是除妊娠紋(肥胖紋)專用的Stretch Marks Remover就是以14天為標準而設計的配方;陸續要推出的高血壓、高血脂類的產品則是設計為7天為一個基本改善標準…」等文詞。』
透過北市衛生局的公告內容了解,內容是很具體明確指出,是產品在功效廣告上的宣傳違規了,並不是像文章內所說的,只是單純在FB上分享品牌的日常生活大小事,而是北市衛生局有掌握到『重點』,重點是什麼?那就是有在公開的平台上,宣稱功效用途、有明確的售價及公司聯繫方式等,這些就可能會被認定有營業的事證。
作者後來又寫了一篇文章來說明,提到那是很久以前的廣告了,現在早就沒有再賣了,所以有點委屈?
關於這部分我個人是有疑問的,假設在購物平台上的交易已經都停止很久了,為什麼網頁內容不下架呢?購物平台會置之不理嗎?又為什麼以前不申請廣告許可呢?(當然我不是業者,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那麼我們就回到這篇文章的核心問題,台灣政府有沒有在逼企業出走?
關於化妝品的廣告,並不是每個國家都需要事先申請許可,但大多數的國家都有在監管,這些很容易舉證的,例如在2012年9月7日,知名品牌LANCOME,就被FDA發警告信,要求改正。
Lancôme USA, September 7, 2012 -- See also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ion on L'Oréal Anti-aging Claims for Génifique and
Youth Code
其實每年都會有不少化妝品品牌,都會收到FDA的警告,要求限期改善(可參考下列網址:Warning
Letters Address Drug Claims Made for Products Marketed as Cosmetics http://www.fda.gov/Cosmetics/ComplianceEnforcement/WarningLetters/ucm081086.htm)
因此說明了,對於化妝品的廣告及宣稱,美國政府也是有在管理,並非沒有,只是如果要宣稱療效作用,則必須依規定去走OTC藥品管理。
另外如歐盟…
韓國…
中國…
其實TFDA有製作一份『化妝品廣告製作指引』,需要的人可以自己下載,這需要自己花時間研究一下,市面上很多廣告都是採在紅線上的。另外最近TFDA也公告了『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部分規定』,裡面有『105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附件-「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請務必下載研讀。
由我舉例的這些例子,我們可以知道,對於化妝品的廣告或宣稱管理是一種國際趨勢,也是消費意識抬頭的現象,所以並非是政府刁難業者。
如果同樣的事情美國會不會被罰?這我不知道,但我個人認為,如果是北市衛生局公告的內容,在美國一樣也會收到警告信,會被要求限期改善,甚至祭出更嚴厲的處罰,這不會因為有部分產品以取得NDC許可,就會有模糊地帶或擴大宣稱。
FDA對化粧品或藥品有明確的指示:
Cosmetics or Drugs?
Federal law defines a cosmetic, in part, as a
product designed for “cleansing, beautifying, promoting attractiveness, or
altering the appearance.” The law does not require FDA approval of cosmetics
before they go on the market.
化妝品被定位在清潔、美化、提升吸引力或修飾容貌,上市之前不需要先取得許可。
A drug is defined, in part, as a product
“intended for use in the diagnosis, cure, mitigation, treatment, or prevention
of disease," or “intended to affect the structure or any function of the
body.” Drugs generally are subject to FDA review and approval before they can
be marketed.
將藥品定義為「預定使用於診斷、治療、減緩、處理或預防疾病之物品,以及預定影響人體或其他功能之物品。“藥物通常是要得到FDA審查和批准後才能上市。
來源:(Are Some Cosmetics Promising Too Much? http://www.fda.gov/ForConsumers/ConsumerUpdates/ucm439270.htm
)
以上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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